自愿无偿献血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13-06-13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校医院   浏览次数: 1625   返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2、《上海市献血条例》是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3、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4、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5、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6、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7、公民献血应遵守的规定
(1) 要如实填写献血登记表,不谎报不隐瞒既往病史。
(2) 一次献血一般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再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3) 献血体检合格后要按规定时间参加献血,以免影响用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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