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4月修订)

发布日期: 2017-12-25  作者: 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 9186   返回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

实施细则

20174月修订)


为了贯彻《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的要求,自20119月起,上海将全市大学入学新生纳入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根据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沪医保中心(201574号、沪府办发[2016]58文件精神,2017年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范围

1. 上海师范大学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港、澳、台)、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 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需要承担的个人医保缴费

根据国家规定,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按照上海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标准执行2016年是每人每年110元。

三、医疗保障待遇

(一)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着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6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付。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 大学生校内医院就诊,个人自付5%

2. 大学生校外医院门诊发生的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6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50%,个人自付50%

3. 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新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奉贤区中心医院、古华医院和海湾医院,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四、贫困家庭大学生帮扶补助

1. 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市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贴,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3. 符合我校困难补助标准并通过学校困难认定手续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补助。由学生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补助申请,经审核后给予补助。

4. 继续做好大学生医疗帮困工作,对通过学校困难认定手续的困难大学生,其个人的自付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的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学生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补助申请,经审核后酌情给予一定补助。

五、校医院就诊规定

1. 学生就诊凭本人校园卡挂号,一科一号,门诊挂号费1元,挂号费自理。不出示校园卡者,医疗费用自理。

2. 学生的校园卡仅供本人使用。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回医疗费用,并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上。

3.学生就诊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4.接诊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出具相关疾病证明,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单。

5.徐汇校医院、奉贤门诊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寒暑假、国定节假日、双休日另定),学生如在非门诊时间就诊,应持本人校园卡到校医院、门诊部值班室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支付值班挂号费2元。校医院一般情况不出诊(特殊情况除外)。

6.普通门诊、值班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并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药量一般不超过三日,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可一至两周。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

7.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因病等休学期间,在本市范围内的学生,应回校医院就诊或者转诊。在外省市的学生,可在外省市所在地就近的一所医保定点机构就医,按规定给予报销。

8.寒暑假期间外地学生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本人垫付后,回校按规定报销。

9.除急诊外,在寒暑假期间患病,居住本市的学生仍应回学校就诊,持本人校园卡在徐汇校医院就诊。

10.学生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携带教务处提供的离校手续单、身份证及校园卡复印件,到校医院办理大学生医保变更的相关手续。

11.延迟毕业参照《关于毕业生离校后至当年度医保结束期间的医疗

实施办法(试行)》。


六、转诊

1. 学生如需转诊至本市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先到校医院就诊。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转诊单一周内有效,只限于转诊指定科目,复诊重新开具转诊单。

2. 本校定点转诊医院为:新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奉贤区中心医院、古华医院和海湾医院(二级),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三级)。

3. 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原则上在校内就诊。

4. 费用200元以上的检查和治疗,须经校学生医疗保障办公室审核后才能进行。未经同意自行检查者,费用自理。如属急诊,须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七、住院

1. 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除外),凭定点医院出具的已盖章住院通知单(复印件),并携带校园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后,再办理住院手续。本结算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限本人使用,有效期为7天。

2. 如病情紧急,可先付押金,但在出院前必须到校医院办理住院结算凭证。

3. 大学生寒暑假在外省市因病急诊住院,或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以及因病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6个月内,由学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八、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方法

(一)普通门诊必须有校医院开具的转诊单方可报销。转诊一次只能报销一次费用。学生未经转诊,在校外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凭定点医院的转诊单、校园卡、医疗证、病史资料、各种检查报告单、正规发票到校医院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学生在不属于本校定点的医院,但属于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的急诊费用(经审核确属医学范围的急性病,而不是仅凭急诊挂号),凭校园卡、病史资料、各种检查报告单、正规发票到校医院审核后,凡符合规定则予以报销。

(三)患大病者[大病为: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1.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并且购买商业保险者,门急诊就诊及住院费用,由校方支付50%,另50%到医保局指定的相应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报销。

2.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没有购买商业保险者,门急诊就诊及住院费用,由校方支付50%,商业保险公司报销25%

3. 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就诊及住院费用自费。

九、不属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费用

1.救护车费、中草药费、体检费、二类疫苗费、不影响身体机能的矫形手术、心理咨询、美容、部分激光治疗(如近视眼、体表痣、疣等)、镶牙、洁齿、植牙、植发、治疗秃发、验光配镜、安装各种进口材料(如支架、钢板等)、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减肥、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的费用。医学鉴定、宠物咬伤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不纳入报销范围。

2. 所有学生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报销。

3. 审核时间、地点:

 • 徐汇校区:每周五8:00——13:00校医院四楼408

 • 奉贤校区:每周四8:00——13:00门诊部二楼225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校医院。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201611日开始执行。

如市里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



关于毕业生离校后至当年度医保结束
期间的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2016527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的操作口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毕业离校后上海籍、居住在上海的非上海籍学生的医疗

(一)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非在职研究生毕业离校后至当年度医保结束期间(1231日),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但参加当年度上海市大学生医保的,上海籍、居住在上海的非上海籍学生,可到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就诊(急诊可以就近治疗);

(二)就诊时需携带校园卡、身份证,上海籍的学生还需携带劳动手册,非上海籍的学生还需提供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承诺书;

(三)根据病情需转诊或住院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从校医院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学院盖章,校医院开具转诊单或住院凭证;

(四)门急诊治疗后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20174月修订)》的规定到校医院进行报销(六个月以内的发票)。

二、毕业离校后居住在外地的非上海籍学生的医疗

未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但参加当年度上海市大学生医保的,毕业离校后居住在外地的非上海籍学生,在所在地就近的一所医保定点机构门急诊治疗后,须携带校园卡、身份证、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承诺书,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盖章,在规定时限内(六个月以内的发票)到校医院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20174月修订)》的规定进行报销。

本办法(试行)由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校医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试行)自20166月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

20174(修订)



版权所有 © 上海师范大学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100号 邮编:200234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