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生离校后至当年度医保结束期间的医疗 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6-06-17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6211   返回


 

        根据2016527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的操作口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毕业离校后上海籍、居住在上海的非上海籍学生的医疗

1、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非在职研究生毕业离校后至当年度医保结束期间(1231日),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但参加当年度上海市大学生医保的,上海籍、居住在上海的非上海籍学生,可到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就诊(急诊可以就近治疗);

2、就诊时需携带学生证、身份证,上海籍的学生还需携带劳动手册,非上海籍的学生还需提供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承诺书;

3、根据病情需转诊或住院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从校医院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学院盖章,校医院开具转诊单或住院凭证;

4、门急诊治疗后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201512月修订)》的规定到校医院进行报销(六个月以内的发票)。

二、毕业离校后居住在外地的非上海籍学生的医疗

未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但参加当年度上海市大学生医保的,毕业离校后居住在外地的非上海籍学生,在所在地就近的一所医保定点机构门急诊治疗后,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承诺书,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盖章,在规定时限内(六个月以内的发票)到校医院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201512月修订)》的规定进行报销。

 

本办法(试行)由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校医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试行)自20166月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

                                                20166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毕业生医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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