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的总则和职责

发布日期: 2013-06-13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校医院   浏览次数: 1876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公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职责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 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 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 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五) 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六) 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 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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