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处方制度

发布日期: 2013-06-13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校医院   浏览次数: 2879   返回



     根据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规范管理,合理用药,保障病人用药安全,特制定我院门诊处方规定。
1、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经校医院聘任为门诊(包括值班)医师岗位的临床医师均有处方权,临床医师需按处方类别开具处方。
2、 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日期、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3、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必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签章,放可配药,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4、 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用药。同一病人看同一科门诊只能开一张处方。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四种药品。
5、 处方一般不可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离休干部慢性病可适当照顾至一个月。
6、 门诊代诊配药需在病史上注明“代配药”,代诊必须是慢性病连续使用并病史上有记录的药物。
7、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一般处方保存一年。
8、 门诊用药必须根据病情,严格掌握指征,药剂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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